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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4日,紹興市某玻璃制品公司配料車間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經過
事發當晚7時許,玻璃制品公司操作工傅某在配料車間內使用鋼絲繩電動葫蘆(額定起重量2噸)吊運硼砂原料包(以下簡稱料包)到料筒進行投料。當時,現場有8包料包(每包1.2噸),上下兩包堆疊成4堆,傅某用電動葫蘆吊起料包堆中靠中間的一包并提升到一定高度后,站到吊起的料包下方,繼續用余下長度的鋼絲繩捆扎下一個料包,準備一次性吊運兩個料包。在捆扎過程中上方吊住重物的鋼絲繩突然斷裂,墜落的料包砸傷了正在下方操作的傅某。傅某被聞訊而來的工友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事故調查組現場勘驗和技術鑒定,該電動葫蘆所使用的鋼絲繩斷裂處有多處過度磨損產生的陳舊性斷絲現象,已經達到報廢標準。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傅某對使用電動葫蘆進行吊裝作業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站在吊裝物下方危險區域內違章作業,在吊裝過程中未按照先吊外側包,再吊中間包的順序(由于料包內裝的是沙質原料,中間包受到兩側包的擠壓產生靜摩擦力,在起吊過程中鋼絲繩的負載遠超過料包自身重量)。同時,電動葫蘆鋼絲繩因過度磨損而出現多處斷絲,其安全強度嚴重不足,在吊裝過程中突然斷裂導致吊裝物墜落傷人。
二、間接原因? 玻璃制品公司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一是未制定吊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二是未落實吊裝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措施,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員工違章作業行為;三是未嚴格落實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要求,對鋼絲繩電動葫蘆的檢查、保養、報廢等安全規定執行不力,未及時消除設備安全隱患。
三、事故警示
(一)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法》有關要求。作業前,制定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相關操作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鋼絲繩等重要安全附件落實日常的檢查、維護、報廢更換等措施。
(二)嚴格落實電動葫蘆及附屬部件安全檢測與維護保養。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額定起重量大于3噸的電動葫蘆屬于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特種設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使用、檢測及維護保養,并按要求進行登記和定期檢驗;對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的小型鋼絲繩電動葫蘆,企業在安裝、改造、維修及使用過程中,應按照《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2010)等安全標準,落實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特別是對鋼絲繩等易損耗部件,要嚴格按照《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5972-2006)要求,制定相應的維護保養制度,明確保養范圍、次數、間隔和保養方法、檢驗與使用記錄等,一旦發現鋼絲繩出現損傷如斷絲斷股(長期使用導致金屬疲勞)、腐蝕、變形(鋼絲繩與其他部件不正常接觸導致局部軋壞)、壓潰(鋼絲繩在卷筒上互相傾軋)、外部嚴重磨損、彈性顯著變小等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及時淘汰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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